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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  

  (一)、取水许可审批程序:

   l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需要直接从江河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目,在建设项目报送可行性报告之前,向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。

   2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建设项目批准后,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文件向水利局提出取水申请。

   3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请表格一式三份,对符合条件的,20个工作日内发给《取水许可证》。

  (二)、河道采砂审批程序:

  1、凡在我市管辖的河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的单位(个人),都必须按规定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。

  2、采砂单位(个人)先到所作业的河段所在的镇(区)水利会领取河道采砂申请表(一式三份),填好交水利会初审后报水利局审批发证。

  (三)、水土保持方案核准程序:

  1、凡在我市进行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,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单位(个人),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局提交"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"和"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",申领《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》或《水土保持审查合格证》。

  2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核准制度。

  3、我局在接到"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"或"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"之日起,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手续。

  (四)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:

  1、报批范围: 建设单位(或个人)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建设项目(包括开发水利、防治水害、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,跨河、穿河、穿堤、临河的桥梁、码头、道路、渡口、管道、缆线、取水口、排污口等建筑物,厂房、仓库、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)。

  2、提交资料要求: (1)、建设申请表(4份) (2)、镇(办事处)水利会初审意见(4份)。 (3)、规划设计文件: ①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图:河面平均宽小于300米的用1:1000,大于或等于300米的用1:2000。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队施测。 ②水文计算及评估报告: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。 ③工程设计平面图、立面图和剖面图。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。 ④如工程对河岸改变较大或对水流态改变较大,则还应提供水工模型试验成果。

  3、审批时间: 属我局审批的工程,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;属江门市水利局审批的工程,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上报。

  4、注意事项: (1)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,可在接到批复之日起30天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复议;( 2)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,建设单位必须在水利局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准开工;(3)建设项目开线后,应通知本局派员检验; (4)项目竣工后,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。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1份。 (5)发件时视具体情况收取竣工资料押金(竣工资料送交后退回); (6)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,应在批准期限内动工,如无正当理由,并报经原审查单位同意,一年内未动工的,审查同意书失效。

    (五)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:

序号

收费项目

单位

标准

批准文件

备注

1

河道采砂管理费(本市)

立方米

0.50

粤发[92]16号,开府[94]1号

 

 

(外县市)

立方米

1.50

 

 

2

堤围防护费

 

 

粤府[93]10号,粤府办[93]65号,粤价[95]386号

 

3

取水许可证

每套

10.00

粤价[98]20号

 

4

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

 

 

江价[2000]226号、粤价函[2000]160号

 

(1)

占有河滩地、堤防地

平方米

25.00

 

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

(2)

临时性占用

月,平方米

1.00

 

 

5

水土保持费

 

 

粤水农字[96]1号

按实际植被破坏面积计

(1)

房地产开发、开办经济(技术)开发区、旅游开发区

平方米

1.00

开价函[96]08号

 

(2)

采石、烧炭、烧砖等

平方米

0.80

 

 

(3)

开矿生产

平方米

0.50

 

 

(4)

修建铁路公路、水电工程等

平方米

0.30

 

 

6

水资源费

 

 

 

 

(1)

生活用水

立方米

0.02

粤价[95]275号、开价[2001]21号

 

(2)

工业用水

立方米

0.03

粤价[95]275号、开价[2001]21号

 

(3)

生活、工业混合用水

立方米

0.025

粤价[95]275号、开府[96]12号

 

(4)

火电抽水蓄能发电用水

立方米

0.02

粤价[95]275号、开府[96]12号

 

(5)

农业灌溉用水

立方米

0.001

粤价[95]275号、开府[96]12号

 

(6)

水产养殖用水

立方米

0.003

粤价[95]275号、开府[96]12号

 

(7)

水力发电用水

 

 

粤价[95]275号、开府[96]12号

 

 

其中:大中型水电站

每千瓦时

0.003

粤价[95]275号、开府[96]12号

 

 

小型水电站

每千瓦时

0.002

粤价[95]275号、开府[96]12号

 

(8)

其他用水

立方米

0.03

开价[2001]21号

消防用水免征

(9)

地下水使用

立方米

 

 

按以上用途和标准加收50%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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